|
“ 我為什麼一定要有é生前信託û(Living
Trust) (之四)? ”
[聲明]
本故事情節內容都經過修改, 如果與任何人的案件類似, 都存屬巧合, 本文的撰寫是為讀者分析介紹法律常識,
作者盡力避免洩漏任何當事人案情.
[故事 ]
沈太太大約在十年前與她的姐姐明芳合資購買了一棟獨立的住家, 從開始, 產權登記上只有沈太太姐姐的名義, 十年來,
都是沈太太的姐姐住這棟房子, 當初的貸款也還得差不多了, 沈太的姐姐三年離婚, 現在與成年但尚未婚的女兒玉蓮居住.
多年來, 沈太太與她的姐姐一直有這麼樣一個打算. 就是由明芳立好一份é生前信託û(Living
Trust)﹐尤沈太太擔認這棟房子的資產管理人(Trustee) 也是受益人(Beneficiary),
如果明芳發生什麼意外或事故, 而導致明芳過世的狀況, 這棟 房子將可以留給沈太太擁有. 由於她們都覺得這事情沒有急迫性,
因此一擔擱下來就是好幾年. 前年底, 明芳被診斷出肝癌, 三個月後就離開人世, 當全家上下都還在悲傷之餘,
沈太太無意間竟發現, 怎麼這棟的房屋產權已經轉換成沈太姐姐的女兒玉蓮的名義之下了. 幾經調查詢問的結果, 沈太太才發現,
原來在明芳被診斷出絕症後的幾天之內. 玉蓮替明芳準備了一份é委託書û(Power of Attorney),
在這份é委託書û中, 明芳委託她的女兒玉蓮全權處理明芳所有的資產. 在明芳過世之前, 玉蓮 將這棟
房子轉到了自己的名義之下. 玉蓮 這個孩子, 是沈太太從小看著長大的. 從小就是個讓人疼愛的小孩, 成年之後, 一直
都與母親住在一起, 平日也很孝順 ,沈太太是玉蓮的親阿姨, 雙方的感情也都保持得還算好.
玉蓮可能並不知道這棟房子原先是由她的母親與沈太太合買的, 但是現在明芳過世了, 沈太太將這段過往講給玉蓮聽,
玉蓮也是半信半疑, 還覺得這位親阿姨怎麼在母親才過世不多久, 就要來騙她的財產, 兩家的關係立刻變得很尷尬.
沈太太也不方便在這個節骨眼上逼得太緊, 究竟還是親姪女. 但是如果就這樣讓沈太太憑白損失掉當初投下去的資本 ,
對沈太來說也是很不公平. 沈太太希望能夠知道有沒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 透過了朋友的介紹,
沈太太到我的事務所來諮議我的意見.
[我的建議]
“玉蓮利用了一份委託書, 就將明芳的房子轉到她自己的名義之下,這在法律上合法嗎?” 沈太問.
我說: “這當然是您可以追查的部份.”
“我們第一步可以追查的,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之下明芳授權給玉蓮, .” 我接著說.
“這很關鍵嗎 ?” 沈太問.
“這當然很重要, 如果明芳在授權給玉蓮的時候, 已經是神志不輕的狀態, 那麼,這張授權書會是無效的.” 我說.
“其次, 更重要的是, 我們可以進一步調查, 究竟玉蓮是在那一天將明芳的產權轉給她自己的,
因為如果玉蓮是在明芳過世之後, 才將明芳的產權轉到她自己的名義之下的話, 這樣的轉讓是完全無效的.
如果玉蓮明白了這個道理, 她真的理虧的話, 她有可能會願意與您妥協合解這個糾紛.” 我又接著說.
沈太問: “但是如果玉蓮堅持不肯與我見面, 那我該怎麼辦呢?”
“最壞的情況就是只好我為您提請法院訴訟, 但是希望這樣最壞的情況不要出現.” 我回答說.
“童律師, 我就先謝謝您了.希望這件案子能夠早日結” 沈太太離開了我的事務所.
[結語]
本案還在繼續進行中, 目前看起來, 沈太太有希望與她的姪女玉蓮達成協議, 玉蓮將會向銀行申請貸款,
然後歸還沈太當初的投資額再加上這十幾年間的利息. 不過沈太太說, 還好這事是發生在家庭中,
如果發生在朋友之間就沒這麼好解決了, 沈太呼籲所有有類似狀況的讀者朋友都要趕緊找律師作生前信託, 這才是好的預防之道.
*************************************************
童光輝律師簡介
台大法律系本科畢業
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大學法學博士
現任美國加州執業律師 / 加州房地產教授 / 加州房地產經紀人
美國加州私立矽谷大學 (Silicon Valley University) MBA, DBA 教授
讀者來信洽詢信箱: tongesq@gmail.com
童律師聯絡電話: (408) 246-2800
|